家庭有线宽带业务服务协议
鉴于乙方是一家具有经营家庭有线宽带业务相关资质的公司,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维护甲、乙合法权益,双方就甲方自愿使用乙方提供的家庭有线宽带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一)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家庭有线宽带服务(乙方以有线方式提供的、面向家庭客户销售的互 联网宽带接入服务),乙方在其家庭有线宽带覆盖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家庭有线宽带服务,具体服 务内容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或其他方式另行约定。
(二)乙方提供的家庭有线宽带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相关标准;甲方应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三)乙方将通过营业网点、门户网站、10086热线等渠道公示服务项目、服务时限、服务范围 及资费标准等内容。
二、入网登记
(一)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家庭有线宽带服务,需办理相关业务登记手续。甲方办理登记手续时,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二)甲方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件的,乙方有权不为其办理入网手续。
(三)如甲方登记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到乙方指定地点办理资料变更/完善手续。因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及时办理资料完善手续等原因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应妥善保管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用户名及各类密码,甲方自行承担因其保管不善造成的后果。
三、资费及费用缴纳
(一)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家庭有线宽带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收取的相关费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
(二)家庭有线宽带业务资费标准、优惠内容和交费方式等由甲乙双方通过签署业务受理单的方式另行约定,甲方在签署前应详细了解相关内容。
(三)甲方应按照与乙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交纳宽带服务费。
若甲方超过约定交费期限30日未交足费用的(以下称“欠费”),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自应交费日次日起每日加收欠费金额的违约金。自暂停服务之日(或欠费之日)起60日内,甲方交清欠费及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的,乙方应在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服务。暂停服务满60日,甲方仍未交清欠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并终止服务。
(四)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向甲方提供前11个月及当月的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赠送费用不提供发票。
(五)如因乙方网络覆盖、安装施工条件所限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安装或者装通宽带的,乙方向甲方退还预收费用,甲方退还乙方提供的发票、赠送费用和终端设备等,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协议终止。
(六)乙方对计费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6】个月(系统产生用户通信费用当月及后5个月)。若甲方对乙方收取的费用存有异议,应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向Z方提出(系统产生用户通信费用当月及后5个月)。乙方对甲方在异议费用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异议的费用数据,应保存至异议解决为止。
(一)按照工信部《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规定,乙方提供的家庭有线宽带业务接入速率均指下行速率,具体上行速率及下行速率如下表。甲方理解并同意,前述上行速率及下行速率在业务实际使用可因以下原因受到影响,可能的原因包括甲方设备、访问内容、所处互联网位置、路由情况、访问网站本身的网速性能等。
带宽 | 下行速率(bps) | 上行速率(bps) |
100M | 100M | 20M |
200M | 200M | 40M |
300M | 300M | 40M |
500M | 500M | 40M |
1000M | 1000M | 80M |
(二) 甲方在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乙方有权采取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等措施。
五、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一)甲方办理的宽带业务到期前若甲方未退订该业务,则本协议自动延期。顺延次数不限,业务资费标准不变(乙方政策性资费调整除外)。如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要求,该协议自提出之日终止(甲方需向乙方营业厅网点提出)。
(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以选择变更资费方案。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将家庭有线宽带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甲方和第三人应持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在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后由第三人替代甲方成为本协议主体,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因使用该服务导致的交费义务及一切责任仍由甲方承担。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经乙方评估具备移机条件的,甲方可以改址移机,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移机,移机所产生的施工费和材料费以乙方届时的收费标准为准。如因乙方网络覆盖、安装施工条件所限,甲方所处位置尚不能移机安装而需拆机的,协议期内已发生的费用按乙方当期家庭有线宽带标准资费收取,拆机当月起乙方不再返还甲方话费或给予其他任何优惠,甲方原已享受的优惠(如乙方赠送的实物卡、返充话费、开户费优惠等)需等价返还。除此之外,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可以持登记的有效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要求终止服务并办理拆机业务,甲方应在销户前结清所有费用。甲方在协议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协议期内已发生的费用按乙方当期家庭有线宽带标准资费收取,原协议期费用抵扣后多退少补,拆机当月起乙方不再返还甲方话费或给予其他任何优惠,甲方原已享受的优惠(如乙方赠送的实物卡、设备终端、返充话费、开户费优惠等)需等价返还。
(六)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修改业务资费方案,乙方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甲方可以选择修改后的资费方案或乙方提供的其他资费方案,或者退订乙方业务。
(七)甲方未按照约定及时缴纳费用,或甲方办理的是需要以乙方手机通讯业务正常开通为前提才能使用的宽带业务,但手机通讯未正常开通(包括但不限于停机或销户)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终止提供服务,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1 、甲方(包括受托人)提供的证件或资料虚假不实;
2、利用家庭有线宽带网络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活动;因甲方欠费,乙方暂停服务满【60】日后甲方仍未交纳费用;
3 、甲方宽带账户登录区域与接入区域不符时;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行为。
六、隐私和通信权益保护
(一)甲方依法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和通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乙方提供协助和配合,乙方应给予协助和配合的,不构成违反保密义务。
(二)甲方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甲方身份或者反映甲方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乙方收集、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三)甲方理解并同意,以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为目的,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受理系统登记、纸质文档,通过网络接收、读取并记录等方式,收集、使用甲方提供的和甲方使用乙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个人信息。乙方有权依法对包含甲方在内的整体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并加以利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向除其关联公司外的第三方提供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以通过营业厅或乙方指定的其他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更正。
乙方关联公司是指乙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机构以及上述公司或机构的合法继承人。其中“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影响所提及公司管理的能力,无论是通过所有权、有投票权的股份、合同或其他被人民法院认定的方式。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甲方用户个人信息履行保护义务。
(五)乙方因工程施工、网络建设等原因,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告知甲方并尽可能降低不利影响。
七、协议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经加盖乙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甲方盖章或签字后成立。协议成立后在乙方开通业务之日生效。如家宽业务未能开通,协议自动解除。对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其他
(一)甲方办理各类业务所签署的业务受理单、表单、协议等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部分以本协议为准。
(二)本协议通信地址以登记地址为准,一方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的,一方按照原有地址发送文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即为送达。
甲方或其受托人已详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条款,甲方或其受托人在签署本协议后即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